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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XX自治区河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伙同李某、蒙某、罗某(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招募、组织俞某、王某、陈某等人提供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由莫某等人帮助收款、转账。经查,2021年12月7日陈志堃因电信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人民币87,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8,000元系经俞某上海农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0389)收款并转出。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莫某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酒店XX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蒙某、罗某的证言;证人俞某、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反诈平台页面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出具的工作情况;出行信息;被告人莫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结伙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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