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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上海市松江区。2008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住上海市闵行区。2021年9月17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叶某(已判决)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勾结被告人张某等人,将自来购房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客户,骗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费人民币17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再与他人分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受叶某指使,更改购房客户台某,制作并虚报结佣材料(涉及房产: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XX幢1102室、45幢702室),骗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费108万余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受叶某指使,利用其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的方式为叶某虚开发票,帮助叶某将自来购房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推荐客户(涉及房产: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XX室、47幢1102室),骗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费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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