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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团队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燕某,男,1958年4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佩佩,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53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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