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团队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燕某,男,1958年4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佩佩,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53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红梦,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1、王某2、燕某、傅某、王某3、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3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燕某、傅某、王某3、陆某及其辩护人曾艳、龚佩佩、冯岳、向红梦、陈琳、被告人张某、王某2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海霞、李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王某1、王某2、燕某、傅某、王某3、陆某明知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公司”)虹口营业分部无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仍在担任公司团队总监、团队经理、业务员等职务期间,通过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前来投资。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8千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王某1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7千余万元;被告人王某2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6千余万元;被告人燕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5千余万元;被告人傅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4千余万元;被告人王某3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千余万元;被告人陆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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