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9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程度,系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因精神病鉴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2022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井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因暗恋其单位女同事党某,于2021年10月至案发,偷配党位于本市XX路XX号XX室居住地的房门钥匙,多次趁党不在家时,非法进入党家中,采取不正当方式窥探其隐私,干扰她人正常生活。
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居住地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党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张某潜入党家中的视频,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