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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XX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本人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江西省赣州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系从犯,已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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