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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系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辩护人孙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卢某谎称可以通过做法事来帮助被害人李某变勤奋、考上指定硕士专业、化太岁转运,使其男友受伤、做噩梦,为其母亲超度婴灵等,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7,32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1月17日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到案后,卢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可从轻处罚;卢某如能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在校学生,已向被害人退赔了涉案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卢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转账记录凭证、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卢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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