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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汕头市金御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禧花苑东区。2021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何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21年12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481)、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转账使用。2021年12月12日,蒋某某等多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90余万元系使用上述被告人肖某的银行卡收取。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12月16日至广东省汕头市将被告人肖某抓获。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证人蒋某某、陈某、高某、李某、廖某、马某、沈某、苏某、孙某、徐某、张某1、周某、吴某、何某、刘某、曹某、黄某、张某2、张某3、汪某、张某4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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