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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6月2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陈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钱昌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26日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从他人处购入咖啡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网店、微信等形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53.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外观为绿色银边包装的咖啡120包,价值900元。经检验,上述咖啡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侦查机关出具、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关于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人吴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庭审时自愿认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认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预缴全部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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