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3刑初33号 (2)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咖啡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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