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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
辩护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梁德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6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李某、司某、周某、杨某、王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志刚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台球室内多次开设“比鸡”等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抽取窑花获利。其间,被告人侯某为该赌场抽取窑花并非法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其辩称在台球室工作仅为端茶倒水,没有抽取窑花的行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以其当事人系初犯、从犯、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等为由,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志刚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台球室内多次开设“比鸡”等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抽取窑花获利。其间,被告人侯某为该赌场抽取窑花并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李某、司某、周某、杨某、王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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