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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26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樊丽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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