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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XX,原系上海驰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恩惠、杨若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92年5月9日出生,XX,原系上海驰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XX,原系上海驰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2019年9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胜,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2022)沪0110刑初260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沈某沈某某刘某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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