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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5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59年12月18日生,出生地上海市,XX,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曹都5组3119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55年3月1日生,出生地上海市,XX,初中文化,原系丹月金服公司金桥店业务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女,1957年9月5日生,出生地上海市,XX,中专文化,原系丹月金服公司金桥店业务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杨某、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杨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遂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陈某1(另案处理)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注册成立丹月金服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上海市虹口区、宝山区、浦东新区等地设立门店,招募人员组建业务团队,向社会公开宣传其投资项目,并承诺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该公司项目,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陈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2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3,100余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许某、杨某、胡某分别担任丹月金服公司金桥店业务员,期间在陈某1、陈某2、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许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7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320余万元;杨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9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180余万元;胡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6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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