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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5230号 (4)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予以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按同等原则发还。
被告人许某、杨某、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王燕丽
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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