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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2001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2021年12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卢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169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2674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48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及关联手机提供给他人以提供帮助。经查,被告人卢某的上述银行卡共计收取黄某、吴某1、贲某、张某1、刘某1、肖某、高某、马某1、武某、白某、秦某、陈某、马某2、蒋某、崔某、李某、段某、耿某、刘某2、张某2、史某、曾某、江某、马某3、吴某2、王某等人的被骗资金人民币571,761.6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5日,黄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被他人骗取大量钱款,其中人民币115,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卢某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169的交通银行卡后被转走。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卢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黄某、吴某1、贲某、张某1、刘某1、肖某、高某、马某1、武某、白某、秦某、陈某、马某2、蒋某、崔某、李某、段某、耿某、刘某2、张某2、史某、曾某、江某、马某3、吴某2、王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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