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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2),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10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友,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严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友、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熊某某及李某4(另案处理)等人在安徽省怀远县某宾馆等地利用“跑分”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即先由被告人刘某某上传参与“跑分”人员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至名为“飞机”的软件并利用该软件与他人沟通,后由被告人熊某某将自己及一同参与跑分人员持有的多张银行卡绑定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以接收赃款后以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将赃款转移到他人指定的账户内。经查证,至案发,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其个人持有的尾号为3049的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尾号为9199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尾号为6078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尾号为4845的招商银行借记卡、尾号为4678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尾号为1025的平安银行借记卡共计6张银行卡先后多次转移受害人李某1等人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208,136元至他人指定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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