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茆某(自报),女,1980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茆某利用微信群、“嘟嘟松江麻将”亲友圈组织赌客,以“松江百搭麻将”为主要形式进行赌博,通过从大赢家处收取房费的形式获利,共计获取台费人民币1.5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茆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茆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茆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若在审判阶段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吴磊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