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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自报),女,1981年9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嘟嘟麻将”APP上创建亲友圈,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以“松江百搭”和“上海敲麻”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赌局中大赢家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毛某、朱某、程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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