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赵某(自报),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斌,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暂住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2年2月、2012年9月分别因吸食毒品行为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2(自报),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暂住云南省弥勒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罗斌、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王永彬、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从杨某(另处)处购买“旗舰28”赌博平台软件,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云南省弥勒市开设“旗舰28”赌博平台,供赌客以“加拿大28”的方式参与赌博,并负责上下分、结算赌资等工作。经查证,上述赌博平台涉及赌资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皆同);赵某、张某1通过赌场利润分成的方式分别获利约10万元,张某2通过领取工资的方式获利2.6万余元。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