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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1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嵇某、刘某的证言及经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同案关系人杨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调取的支付宝、微信、QQ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结合上家情况从整体来看,参与时间较短,涉及赌资较少,不宜区分主从犯;前科罪名与本次犯罪属不同性质;家庭困难,有退赃意愿,限于经济能力暂时无力退缴。建议对赵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与上家相比较,地位、作用较小;家庭困难,有退赃意愿,限于经济能力暂时无力退缴。建议对张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张某2系从犯,后续才参与进来,并以工资形式获利;非全程参与,应就其参与部分承担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困难,有退赃意愿,限于经济能力暂时无力退缴。建议对张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张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张某1、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自始提供QQ账号用于开设网络赌场等行为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短时间的离开并没有中断其与同案犯之间的意思联络,不能割裂其行为在整体行为中的作用与地位,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其行为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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