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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1号 (3)
二、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军良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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