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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曾用名:唐庄新),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市奉贤区沪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20日、2015年4月29日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梦蓝,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2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陈梦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3日、7日、17日,被告人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某(另案处理)位于本区XX村XX组XX号的住处,组织朱某、邓某、缪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邓某、金某、陈某、程某、顾某、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陆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已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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