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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郗某某(绰号:老表),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199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2年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虞某某(绰号:光头),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2022年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郗某某伙同被告人虞某某及马某(另案处理)、或分别伙同被告人虞某某、马某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XX街XX号、XX路“上海XX酒店、“某某”饭店、某某菜场西门对面等地开设以“牛牛”形式赌博的赌场,并抽取窑花获利。其中,被告人虞某某在被告人郗某某与马某二人合伙开设赌场期间,数次为赌场拉人头,并收取好处费。
二、2022年1月,被告人郗某某伙同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号“牟会所”等地开设以“牛牛”形式赌博的赌场,并抽取窑花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虞某某处依法扣押赌具纸箱1个、麻将牌1副、赌资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陈某、刘某、张某1、戚某、彭某1、彭某2、许某、张某2、罗某、胡某、何某、孙某1、严某、赵某、孙某2、汪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共同或伙同他人及被告人郗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郗某某曾受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郗某某、虞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纸箱1个、麻将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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