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214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皮包1只、墨镜1副、手套3只、电击棍1根、刀具1把、伸缩棍1根、扎带5根、胶带1卷、连帽卫衣1件、黑色布袋1只、口罩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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