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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XX,小学文化,无业,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6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2年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3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4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区XX街XX号“紫龙足道”等地,通过为“亚星”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提供软件账号、密码、上下分等服务,发展下线赌客冉某、王某、金某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牟利。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冉某、王某、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亚星赌博软件界面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控辩双方经当庭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1万元。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阶段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相应的违法所得,向本院出具的调整量刑建议书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电脑主机一台、账本一本、手机一部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顾玉叶
书 记 员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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