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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1999年5月3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黄介琦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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