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96年1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男,1991年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男,1996年2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199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远春,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种某,男,1996年6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洋,上海邑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2000年4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韦某、靳某、郭某、种某、沈某、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起,被告人吕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需要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下,仍通过“Telegram”APP的聊天群内接受上家指令,使用银行卡接单跑分,帮助网络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支付结算,并从中抽取佣金。2021年8月起,吕某先后招揽被告人韦某、靳某、沈某、吴某、郭某、种某等人,由吕某负责租赁跑分场所、对接上家、分工安排及佣金分成。期间,韦某由吕某介绍加入,先在“渣男”群内接单跑分,后负责跑分场所安全、监督跑分人员及领取佣金等协助管理工作;靳某由吕某介绍加入,负责跑分场所安全、监督跑分人员及跑分技术等协助管理工作;郭某由吕某介绍加入,种某由郭某介绍加入,三人在“MB”群内接单跑分;沈某由种某介绍加入,吴某、张某(另案处理)由沈某介绍加入,二人在“回收站”群内接单跑分,由沈某负责。
经审计,被告人韦某、沈某、吴某、种某、郭某、张某六人名下的25张银行卡,共计支付结算流水人民币5,32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跑分”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27日间,被告人韦某名下的5张银行卡共计支付结算流水约1,949余万元。其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797)有支付结算被害人严燕青网上购买油卡被骗的10,000元、被害人王超网上刷单被骗的5,000元;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270)有支付结算丁某网上赌博的赌资5.4万元。
2、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沈某名下的3张银行卡共计支付结算流水约472万余元。其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410)、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476)有支付结算陈某2网上赌博的赌资共计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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