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395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种道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九、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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