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20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至本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罗记金银加工”店内,以事先准备的银925镶嵌合成碳硅石戒指冒充“老凤祥”牌18K白金镶钻戒指,出售给店铺经营人员罗某,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360元。
2021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XX室“老牌金银珠宝店”内,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700元。
2021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弄XX号“老汪回收铺”内,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陈某、汪某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登记表照片、身份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上海市XX研究院及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