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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暂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宋某作为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伙同李某(已判刑)利用配货、运输等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冷冻仓库中存储的“湾仔码头”品牌系列冷冻水饺、云吞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至案发,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共同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140526元,分得人民币39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仓储服务协议、产品送货单、湾仔货值价目表,证人宋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退出赃款,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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