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女,2002年12月6日出生。2021年10月1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吉某在重庆市奉节县XX城XX店XX楼XX室出租屋内,使用手机登录某平台上的账号后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吉某通过对房间设置密码、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网民陆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吉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吉某直播的20段视频均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吉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在本院审理期间,吉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吉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相关截图,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组织并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刑罚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