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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001年2月4日出生,大学在读,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张某、普某等14人报警称被他人以网络刷单等方式诈骗,其中有部分被骗钱款转入至被告人陈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及中国银行账户。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国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陈某名下三个涉案银行账户收取张某、普某等1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三个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金额共计超过90余万元。
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普某等14名证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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