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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自报),男,1979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宋凡,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自报),男,1984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2018年7月因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燕,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尤某某(自报),男,1992年8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上海市静安区;2013年4月、2013年11月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令娣,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及辩护人唐宋凡、王燕、孔令娣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通过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纠集赌客至“哈林麻将”软件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元至5元不等房卡费用。经查,被告人陶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台费共计8万余元。
2、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纠集赌客至“哈林麻将”软件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5元或10元房卡费用。经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台费共计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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