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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8号 (2)
3、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纠集赌客至“哈林麻将”软件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房卡费用。经查,被告人尤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台费共计1.6万余元。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尤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均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吴某、胡某、徐某、姜某、卢某、陈某、王某、张某、石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光盘、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转账凭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陶某系初某、偶犯,具有自首情节;陶某积极悔过,庭前退出全部赃款,获利较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误入歧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实际获利较少,希望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尤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尤某某作案时间较短,实际获利较少,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已经退出了赃款,家庭情况困难,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沈某某、尤某某有退赃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宜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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