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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XXX,男,1966年10月15日生,XX,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200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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