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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自报),女,1997年11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暂住上海市金山区;2022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戈慧、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戈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及朱某、吕某(均已被判刑)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楼XX室、XX咖啡、XX办公室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乔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李某1、陈某、梁某、李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朱某、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提供的侦破经过,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系初犯,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系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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