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5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褚康其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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