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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2年8月8日生,XX,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5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铭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20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XXX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四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芦公路路口右转弯向东行驶时,撞击道路中心绿化埂,事故造成其自身车损人民币1,378元和隔离栏物损人民币1,19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X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ml,属于醉酒。
事故发生后,由群众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XXX当场查获。
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XXX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XXX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路政部门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受损物品、设施堪估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被告人XXX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XXX能积极赔偿物损且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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