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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XX,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蜻,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XX,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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