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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22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勇熠,浙江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朱勇熠、吴卫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与购毒人员王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上头电子烟”一支。次日,被告人宋某通过顺丰速运向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的王某寄递一支“上头电子烟”。经称重,上述电子烟净重0.44克。经鉴定,上述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2021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上头电子烟”一支。经称重,上述电子烟净重0.48克。经鉴定,上述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虚拟账户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顺丰运单信息截图,顺丰速运包裹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入库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据此,认定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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