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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87年12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1990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6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范某某虚构上海XX集团公司老板等身份,取得被害人徐某1信任,后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徐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范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务等。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黄某2、徐某2、万某的证言,证人方某、宣某、徐某3的电话录音,转账记录明细、呈述书,洽谈签约通知、上实(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公司通知、上海市E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F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通知、上某城投进场通知书、授权书,案件信息核实回复函,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34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范某某向被害人徐某1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石慧超
樊 卓 然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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