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19号 (2)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作案用菜刀一把,该菜刀正是陶某于2021年12月18日丢失的菜刀。
5、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马某被砍伤后送医治疗,经医院检验,马某头顶部可见长约2厘米割伤,左手手背可见皮肤轻微擦伤。经鉴定,马某遭他人持刀砍伤,致额顶部头皮创,左手背皮肤创,构成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明2021年12月18日13时45分,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本区XX镇XX街XX弄XX号有持刀伤人事件,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置,经现场了解,系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滋事,手持一把菜刀将被害人马某砍伤,民警现场将杨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21年12月18日上午,陈某1联系杨某某与葛某,让二人去马某棋牌室帮忙吓吓马某,二人去马某棋牌室时,杨某某因为上午喝过酒已经醉酒状态了,话多了一点,冲动了一点,马某打了杨某某一个巴掌,杨某某被打后觉得没有面子,就和陈某1、葛某离开了。杨某某与葛某去了饭店吃饭喝酒,喝酒时越想越生气,想去报复吓吓马某,就与葛某一起去马某处。杨某某当时已经醉醺醺了,在XX室XX房间拿了一把菜刀,问马某干嘛打他巴掌,并拿着菜刀砍了马某几刀,砍的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杨某某看到马某倒在地上,脸上有血,后来边上有人把他拉开了,最后杨某某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杨某某印象中对马某说过“干嘛打我巴掌”“你不要老乱,老乱我要把你劈死”。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被害人马某及有关证人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葛某、陈某1多次向马某索要钱财,2021年12月18日上午,该三人即向马某索要钱财并发生争执,杨某某辱骂马某,并掀翻房间内麻将桌,马某掌掴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离开,下午杨某某持刀将马某砍伤;同案关系人陈某1、葛某共同证实,葛某、陈某1、杨某某经常向马某索要钱财,2021年12月18日上午,三人向马某索要钱财,杨某某踢麻将桌,马某打杨某某一记耳光,杨某某离开后因为气不过所以下午持刀砍伤马某;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也供述案发当日上午其与葛某、陈某1去了马某处,因为自己话多、冲动被马某打了一个巴掌,自己觉得没面子,为报复马某,下午持刀砍伤马某。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同案关系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初如实供述,后又翻供,辩称是当日下午去马某处,马某打其一拳,其使用菜刀吓唬,马某自己摔跤受伤,庭审中又辩称其是否拿刀砍马某及马某伤势如何形成的均不清楚,其供述前后矛盾、反复,并与相关证据互相矛盾,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二、扣押的菜刀一把发还陶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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