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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200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汶,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2000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阳,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中止审理;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2022年6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李某、邓某单独或者分别结伙,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经核查,被告人杨某名下银行卡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收入金额共计人民币32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出金额共计31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刘某、张某被骗金额共计18万元。被告人李某名下银行卡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收入金额共计287万余元,支出金额共计287万元,其中被害人石某、余某、李某、陈某被骗金额共计34万余元。被告人邓某名下银行卡在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收入、支出金额共计89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柯某被骗金额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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