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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1,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大专文化,上海某麟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自报),户籍在浙江省,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广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起,郑某(另案处理)在实际经营沣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涞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先后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楼、XX楼设立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员以投资购买养老院床位等项目为名对外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世沣养老下属养老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等方式变相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起,被告人金某1入职沣涞公司担任市场二部销售总监,负责管理市场二部。任职期间,其带领张某1等下属团队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金某1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在沣涞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1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1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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