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63号 (2)
一、被告人金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周煜翔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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