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7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6年10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谢钍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女,1989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颜晓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谢钍睿、XXX及辩护人颜晓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起,被告人XXX、XXX招募他人生产、复制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皮套、头盔等,并通过网络店铺等渠道对外销售。其中,XXX负责店铺经营管理,XXX负责协助跟进生产进度、宣传推广等。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XXX、XXX被抓获,XXX当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赵某等人。公安机关在XXX处扣押涉案奥特曼形象的皮套、头盔若干。经司法审计,XXX、XXX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权利人出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异同性鉴定报告,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赵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证人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淘宝网店交易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被告人XXX签字确认的定价单、订单管理表、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XXX、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X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XXX的辩护人对相关奥特曼形象的权属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XXX、XXX招募张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复制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皮套、头盔等,并通过网络店铺“Joetoys道具定制工作室”等渠道对外销售。其中,XXX负责店铺经营管理,XXX负责协助跟进生产进度、宣传推广等。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XXX处扣押涉案奥特曼形象的皮套、头盔若干。经司法审计,XXX、XXX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方小区97栋对面三楼将被告人XXX、XXX抓获归案。XXX当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赵某等人。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涉案奥特曼皮套及头盔的特征、数量及形象种类等。
2.权利人出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异同性鉴定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告人XXX、XXX生产的奥特曼皮套、头盔等与权利人的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3.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赵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证人申某的证言等,证实二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复制、生产、销售侵权皮套及头盔的事实及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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