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7刑初356号 (2)
4.公安机关调取的淘宝网店交易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被告人XXX签字确认的定价单、订单管理表等书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实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XXX、XXX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以及XXX的立功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X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XXX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XXX、XX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涉案奥特曼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XXX处扣押的产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于XXX的辩护人提出的著作权权属及鉴定意见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对XXX的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家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敏婕
人民陪审员 董茶仙
人民陪审员 杨俊芳
书 记 员 徐珒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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