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98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高密市,住山东省高密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锋,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女,1990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某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姜某作为XX公司女主播,以处师徒、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打赏。经审计,被告人周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东高密市XX镇XX社区XX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周某检举他人犯罪,存在立功情节。
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某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姜某作为XX公司女主播,以处师徒、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打赏。经审计,被告人周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东高密市XX镇XX社区XX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退赃115,000元,被告人姜某退赃79,400元;被告人姜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某、陈某1等人的报案陈述等证实,二人通过在游戏平台添加好友,被引导至“小小语音”平台上以处师徒、男女朋友等方式,被女主播以各种理由要求充某打赏。
2.同案犯孙某、陈某2的供述、聊天记录证实,二人系XX公司的主播、厅管秘书,XX公司的主播们用暧昧的语言、处“CP”的方式与客户聊天,与客户做男女朋友,让客户充钱刷礼物。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周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从姜某处扣押作案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
4.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证实,被告人周某、姜某的涉案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被告人周某、姜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在“小小语音”平台,通过与客户处对象、玩暧昧的方式,要求客户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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