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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1,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2013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因犯赌博罪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润,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江某1,,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1)沪0110刑初52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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