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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1,艺名侯某2,男,1984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大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释放,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楠,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变诉(202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1及其辩护人高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5年10月注册成立,由江某(已判决)实际经营,该公司先后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XX室等处设立经营场所。2017年起,A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拍摄电影等项目为由对外公开宣传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通过A公司“惠某1”APP平台中“D某”项目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7年起,被告人侯某1担任A公司兼职业务员。任职期间,其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侯某1被民警拘传到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侯某1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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